推荐答案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般是在第二年的5月份左右发放。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将通过校园卡资金发放平台进行发放,为确保资金发放安全,请注意以下事宜: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及时登录校园卡资金发放平台,并确认自己的资金发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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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助学金一般什么时候发放研究生助学金一般按月发放给研究生。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学校自行规定。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校主管部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扩展资料:
研究生助学金审批流程:
一、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二、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三、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参考资料:
湘潭大学研究生助学金什么时候发
一般研究生助学金2月和8月不发,研究生助学金预算下达时间如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请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月几号发呢?
湘潭大学研究生助学金每年12月初发放。
研究生助学金一般指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7月29日,财政部、教育部以财教〔2013〕220号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分总则,资助标准,预算下达,发放、管理与监督,附则5章20条,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历史沿制
建校以来,湘潭大学综合办学实力与核心竞争力稳步提升,在《泰晤士高等教育2020年世界大学排名》中位居内地高校第43位。
并成为国内为数不多同时进入THE、USNEWS等权威国际大学排行榜的高校之一。
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
以上参考资料湘潭大学-学校简介
研究生每月补助什么时候发取决于具体的培养单位,因为不同单位的发放时间是不一样的。咨询师兄师姐会比较清楚。
财政部、教育部最新发布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将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新生的第一个月因办理入学手续等原因有可能导致发放延迟,但通常次月或第3个月起就可以正常发放。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在校学习期间,因联合培养出国(境)、疾病、婚育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办理完相应手续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的第二个月起再行发放。
因休学造成学习年限顺延者,其助学金发放的最后截止时间为其学习年限顺延后的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公派赴国外境外攻读学位或自费留学的研究生,从出国前办理退学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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